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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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月ios章程

(2023年修订)

 

夜月ios(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19568月创办的广东省体育运动学校,20035月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206月,学校成建制由广东省体育局划转广东省教育厅管理。

学校遵循“创办学新路、育体育人才”的办学理念,秉持“文明精神、野蛮体魄、创新思维、精湛技能”的校训,弘扬“尚德、乐学、和谐、创新”的校风,传承“爱生、敬业、严谨、务实”的教风,践行“励志、慎思、勤学、笃行”的学风,致力于建成全国知名体育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夜月ios,中文简称为广东体职院;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Sport英文缩写为GDVIS

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奥体路52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和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以“高质量、立特色、强服务、促发展”为发展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广东,面向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全国,为中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体育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资源,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组织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六)聘任和管理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管理与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依法确定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和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和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建设突出体育特色,服务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事业的发展。学校主要开设运动训练、运动防护、体能训练、健身指导与管理、社会体育、休闲体育、体育运营与管理等专业,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探索、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办学模式,引入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源参与办学,推进职教集团、产业学院、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等作用,利用其资本、技术、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优势要素联合育人,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七条 学校持续推进教学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学校发挥科研育人功能,完善科研评价机制,改进学术评价方法,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九条 学校大力倡导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促进学校内涵建设,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学风建设,倡导学术自由和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充分利用办学资源,鼓励协同创新,主动对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政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职学校、行业以及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特点,围绕行业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各级各类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应用技术研究等,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职工团队和学生团体以志愿者、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科技、文化、公益事业等服务活动。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学生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致力于先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继承和发扬奥林匹克体育文化的友谊与团结、和平与公平、关爱与尊重等精神;将体育产业文化、企业文化、工匠精神融入校园文化,着重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国际优质体育职业教育资源,拓展与职业教育先进国家(地区)开展专业共建、课程共研、人才共育、教学共管,搭建体育职业教育学术交流平台,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并重,形成学校为主导、二级学院为主体、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全方位、多元化、国际化办学新格局。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夜月ios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学校党委副书记代为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学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学校党委书记请假。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委员的1/2同意为通过。

非学校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学校党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夜月ios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职能调整。

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设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等组成。党政管理机构是学校负责党政事务的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的主要实施机构。教辅机构是学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推荐、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可在学校教学机构设立若干学术分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课程、实训基地、教材、产教融合、教学改革项目、优秀教学成果等的审议机构,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党政管理机构代表、教学机构专家代表、教辅机构代表、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出席会议人员2/3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校内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标准条件,履行职称评审职责。

第五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第五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职称评审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五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学代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效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并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夜月ios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会是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章 直属机构

第六十二条 广东省青少年竞技体育学校是学校直属机构,在学校授权下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青少年竞技体育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青少年竞技体育学校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承担运动员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

学校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规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二)爱国守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聘任工作任务。

(三)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五)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爱护人才,构建教职工培训体系,规范教职工职业操守,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救济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的申诉案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特聘教师、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第七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学生的申诉案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学生开展学年综合测评,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七十九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八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二条 未纳入学校学籍管理、接受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吸收社会办学资源。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捐赠的资金和实物(或无形资产),按照捐赠协议履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专款(物)专用,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学校内设机构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三节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意外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条 学校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事业组织等建立合作机制,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九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组建,其主要职责是对学校事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联系各界力量,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推动交流与合作,集聚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促进学校发展。

第九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按照科学、规范和高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在吸引社会捐赠、资金募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拓展办学资源。

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受教育者、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九十四条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参与学校的事业发展。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圆环造型,标准色为蓝色。校徽中央采用汉字“广”和“体育”的拼音首字母“T”“Y”为设计元素,构成一个人运动时的姿态图案。外环上方是学校中文名称,下方是学校英文名称。图示: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白底蓝色长方形旗帜,旗长与旗高的比例为3:2。旗面中央印有学校校徽及学校中、英文名称。图示: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28日。

第十一章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或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名提议,由学校党委会议以1/2以上委员同意作出。

第一百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